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
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景兴大道26号市民中心东四楼,受理电话:0798-2090082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条件:
(一)请求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案和管辖范围,被请求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当事人向景德镇市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2.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请求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3.被请求人信息,提供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主体资格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4.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专利证明文件,包括以下材料: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的证明。
(3)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6. 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7.证据材料清单,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