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意义
江西绿色资源丰富,生态条件优越,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是具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的指示精神,在国家政策、市场需求、江西法规与省情等方面具有充分依据和良好基础,是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绿色崛起的重要抓手。
2020年7月颁布的《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推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推进“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相关要求,将对加强“江西绿色生态”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规范“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维护“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的“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认证的概念、原则及职责分工。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是指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在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
“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产品和服务等领域,依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和相应的认证规则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的实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制度设计、总体策划、统筹协调、标准公开等工作。
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和确认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开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目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
(二)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准。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由DB36/T 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及认证技术标准组成。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规定发布。
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可采用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地方标准作为认证技术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经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按DB36/T 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评价和确认。
(三)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要求。
“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应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通用要求》、相关认证技术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四)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
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志。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每年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并予公布。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对“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