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制度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局于2021年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近期,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对《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省局自2021年12月制定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以来,明确了省局办理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需经过审核。同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其他情形的,应当由省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省局层面做到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全覆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全覆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全覆盖,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与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了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4日,省局党组印发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稿),结合工作实际,对省局各处(室、局)工作职责做出了一定调整。此外,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省局在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2.0版,以及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为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优化工作程序、吸收运用改革成果,省局对《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前《工作规则》共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审核”、“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附则”四章。修改后章节数及条款数不变,内容上调整了集体讨论会议具体组织部门,同时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不予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工作流程,修改涉及的条文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同时,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不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本次修改,扩充了不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即在原有轻微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减轻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是直接适用省局印发的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的,无需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衔接运用了省局包容审慎监管改革成果。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修改,将原由法规处承担的集体讨论会议的组织、召集、准备、记录、制发纪要等工作职责,调整为由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承担。主要是便于办案机构整体掌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时限,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工作程序,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