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切实推进行政裁决职责的履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以下简称《实施程序》),并于2023年7月27起施行。现按照有关规定,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按照省司法厅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行政裁决机制的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此时权力清单尚未编制发布),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4项行政裁决事项制定了实施程序。因有关依据废止,2020年删除“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实施程序”后,重新印发实施程序。
此后,在专利、企业名称登记、计量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原由省纤检局实施的纤维检验复验仲裁事权划转省局实施。结合市场监管实际需求,我局修订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
二、修订依据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施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2、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程序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实施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4、对纤维检验的复验仲裁实施程序主要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棉花复验仲裁办法》第二条。
三、修订内容
《实施程序》衔接我省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共包含4项行政裁决事项的实施程序内容,分别是: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施程序、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程序、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实施程序、对纤维检验的复验仲裁实施程序。此次修改的内容是:1.修订行政裁决的事项名称,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保持一致。2.修订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及文书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依据保持一致。3.因行政职权划转,新增“对纤维检验的复验仲裁”权力事项的实施程序及相关文书。实施程序明确了办理相关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以方便当事人申请,更好发挥行政裁决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等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征求意见情况
该《实施程序》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我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所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省局各有关处(室、局),经有关处(室、局)研究,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该《实施程序》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