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在2025年江西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公布了2024年江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陶瓷酒瓶(双龙雕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和周某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案成功入选,我市入选典型案例数量全省第一。
案例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处理“陶瓷酒瓶(双龙雕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请求人洪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获得名称为“陶瓷酒瓶(双龙雕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214405.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3月27日,洪某某就程某某侵犯其“陶瓷酒瓶(双龙雕刻)”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了使用可信时间戳固证主张程某某涉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电子证据。2024年4月11日,程某某提交了答辩书以及版权登记证书,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完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创作。2024年5月21日,景德镇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交换意见。
经审理,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为:(一)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组成结构及各部分形状,尤其是瓶身、瓶颈、底足形状以及瓶身与两侧龙形的布局均基本相同,二者区别点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形状、图案构成近似,二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虽然程某某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的登记日期为2024年1月2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人,而创作完成日期为2021年6月9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22年4月15日,但未提供“双龙戏珠”陶瓷酒瓶创作完成时的相关佐证,故对该创作完成时间不予采信。因此,程某某先用权抗辩不成立。
2024年5月2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程某某构成了对洪某某专利权的侵害,责令程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洪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其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在陶瓷酒瓶领域,版权登记和申请专利属于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但版权登记证书仅为权利人主张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一般仅需登记人自主填报,无需相关佐证材料。本案中,当事人仅提交创作完成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时间的版权登记证书主张先用权抗辩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提供涉及证明创作完成时间的底稿、原件等证据,否则对该时间不予采信,充分展现了对证据认定的严谨性。对于行政裁决中使用通过电子存证平台产生的电子证据,能够提高权利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但应审核其真实性。此外,行政裁决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本案的裁决在采纳电子证据进行侵权判定、以著作权进行先用权抗辩、专利侵权判定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案例二:景德镇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案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抢注“陶溪川”商标一案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因从事过申请注册商标类的工作,对申请注册商标规则具有一定的了解及敏感度,从2017年开始陆续在10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个“陶溪川”商标。该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陶溪川”商标使用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的生产资料。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关于第61710336号、第61736885号“陶溪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裁定涉案第61710336号和第61736885号“陶溪川”商标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文书指出,首先,当事人注册涉案商标前“陶溪川”文化产业园已经在景德镇建成并经多家媒体宣传报道以及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其次,当事人在多类别注册“陶溪川”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具有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在多个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大量申请注册的情形。当事人囤积商标、大量注册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商标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综上,当事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力,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本案是景德镇市首例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商标注册的环境,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利益,营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